李某强制猥亵案
——胁迫未成年人网络裸聊构成强制猥亵罪
关键词 刑事 强制猥亵罪 未成年人 裸体聊天 网络侵害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男,1998年出生)用其QQ账号添加同在QQ群的柳某某(系化名,女,2004年8月出生)的QQ号,后双方互相添加微信。同年6月19日晚,柳某某在朋友聂某某(系化名)家中住宿,李某通过其手机登录微信给柳某某发消息称要视频裸体聊天,柳某某未同意,后李某答应支付柳某某3000元费用,柳某某征求了聂某某意见后同意了李某裸体视频聊天的要求。视频过程中李某以黑屏的方式,用文字提示柳某某和聂某某用手揉胸并用嘴亲对方的胸部,整个聊天过程持续了30多分钟,视频结束后,李某未支付3000元。
2020年7月6日,李某用手机QQ号联系柳某某,以散布之前掌握的柳某某裸体照片威胁再次裸体视频聊天,后柳某某于同月12日被迫与李某裸体视频聊天,过程持续了10多分钟。
2020年7月15日,李某用手机QQ号给柳某某发消息要求视频裸体聊天,柳某某未同意,后李某告诉柳某某如果和他裸体视频聊天三十次或者去上海跟他发生一次性关系,就将保存在手机内的裸体聊天视频删除,柳某某便同意了李某视频聊天三十次的要求。当晚李某要求柳某某和他进行了视频裸体聊天,整个过程持续10多分钟。
四川省攀枝花市某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提出上诉。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为满足性刺激,通过网络聊天方式获取被害人裸体照片及视频后,以此胁迫被害人在视频聊天中实施淫秽行为供其观看,构成强制猥亵罪。李某强制猥亵未成年人,依法从重处罚。综合考量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1.在网络视频聊天中,行为人强制被害人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虽然未实际接触被害人的身体隐私部位,与传统猥亵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行为实质及社会危害并无差异,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猥亵”。
2.行为人在网络视频聊天中拍摄裸体照片和视频后,以公开相关照片、视频相威胁,胁迫被害人视频裸体聊天,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的,依法从重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第1款
(因系涉未成人案件,略去一、二审文书信息)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罚款处罚齐上阵 最高法对一起侵害技术秘密案件判赔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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