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强迫卖淫及收买被拐卖妇女案_湾区律师网

刘某强迫卖淫及收买被拐卖妇女案

2024-03-06 11:16:28  浏览:1174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1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1994年5月27日生)和其女朋友崔某某在江苏省徐州市一网吧内遇到被害人董某某(1995年9月30日出生)。董某某因当时急需用钱,被告人刘某借给董某某500元,以此为由要求被害人董某某跟随其卖淫。

刘某强迫卖淫及收买被拐卖妇女案

(一)基本案情

20111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1994527日生)和其女朋友崔某某在江苏省徐州市一网吧内遇到被害人董某某(1995930日出生)。董某某因当时急需用钱,被告人刘某借给董某某500元,以此为由要求被害人董某某跟随其卖淫。次日,被害人董某某在归还700元钱后,被告人刘某仍迫使被害人董某某跟随其卖淫,并将董某某带至徐州市朝阳公寓多次迫使其从事卖淫活动至20122月下旬。期间,被告人刘某扣留被害人董某某户口,并迫使被害人董某某向被告人刘某出具借款30000元的借据。

2012214,被告人刘某以卖淫为目的在江苏省徐州市朝阳公寓从他人处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收买被拐卖妇女尚某某,并让尚某某出具向被告人刘某借款1500元的借据后迫使尚某某从事卖淫活动至20122月下旬。

(二)裁判结果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采用胁迫还钱等手段多次强迫妇女卖淫,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且迫使其卖淫,其行为分别构成强迫卖淫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三)案例评析

对未成年被告人刘某而言,其父母经营一宾馆,家庭经济条件较好,但对刘某疏于管教。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产生的后果和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创伤缺乏必要的认识。

对未成年被害人而言,作为未成年女性,应慎重交友,在遭遇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要机智应对,避免人身和财产遭受侵犯和损失。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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