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程某某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程某某遇到被害人杨某某,便预谋殴打杨某某。二人以偷商店为名,约杨某某一起进入一个偏僻巷子内,对其拳打脚踢,并用水泥块猛砸其身体。在杨某某哭喊求饶中,李某某又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其腹部横切两刀,背部猛刺一刀,后二人逃离现场。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4月6日,李某某的父母向被害人之父赔偿了部分医疗费用。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对被告人李某某、程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了解到二被告人过早辍学,混迹社会,整日沉溺于网络暴力影视、游戏,崇尚暴力,是非不分,追求刺激,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二)裁判结果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生效。
(三)案例评析
本案被告人程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预谋的内容是伤害被害人。但在实施过程中,李某某在被害人杨某某求饶时仍采取足以致人死亡的杀人行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行为上有杀人的举动,后果上致人死亡,法院认定李某某构成杀人罪。而程某某在行为中仍以教训被害人为目的,有殴打杨某某的故意,犯罪手段也以伤害为主,法院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贯彻宽严相济政策,量刑时注意以宽缓为基调,但也要注意严厉措施的合理运用。对于少数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很大、人身危险性极强的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予以惩处,体现罚当其罪。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依法规范种植行为 妥当确定民事责任 既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又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经营
依法规范种植行为妥当确定民事责任既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又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经营 ——(2022)最高法知民终211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侵害植物新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