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宋某某、陶某某、李某某抢劫案
(一)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宋某某、陶某某、李某某4人预谋后,分别携带钢管、木棍等作案工具窜至河南省睢县新世纪公园内,将正在游玩的杜洪波、郭高峰、朱清峰拦下,劫取杜洪波现金110余元,并用钢管、木棍殴打杜洪波、郭高峰。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认定孙某某、宋某某、陶某某、李某某构成抢劫罪。判决孙某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元。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元。陶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元。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宣判后,4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三)案例评析
被告人孙某某、宋某某、陶某某、李某某作案时均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且均属初犯、偶犯。案件审理过程中,4被告人亲属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孙某某家中经济非常困难,变卖了宅基地,给被害人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根据庭审教育的情况,依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4未成年被告人予以缓刑,在社会上改造,有利于他们回归社会。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李某某、程某某故意杀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