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夫妻离婚后,子女跟随一方生活,对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以子女随另一方改姓为由而拒绝支付抚养费?近日,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父亲不满母亲将孩子的姓氏改随母姓,拒不支付抚养费,最终经法院调解,圆满得以解决。
海某与李某婚后育有一女。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女儿由母亲海某抚养,父亲李某每年支付女儿抚养费50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2019年底,女儿改随母姓。此后,李某便未再按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海某便以孩子的名义将李某诉至法院。
李某辩称,海某擅自更改孩子的姓氏,自己可不再承担抚养义务。
乐都区法院碾伯法庭受理此案后,本着案结事了原则,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引导双方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去化解矛盾,使李某认识到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因此,作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
最终,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每年继续支付女儿抚养费50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官提醒,修改姓氏不能成为父母离婚后拒付抚养费的理由。关于婚生子女应当随谁姓氏的问题,婚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在特定情况下还能随其他姓氏。即使父母离婚,鉴于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罚款处罚齐上阵 最高法对一起侵害技术秘密案件判赔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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