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举报为名索要钱款构成敲诈勒索罪_湾区律师网

以举报为名索要钱款构成敲诈勒索罪

2022-07-03 13:07:08  浏览:1679  来源: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通讯员于晓航 秦嘉泽赵某发现某物流公司的货车超载后,向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了举报。在警方对货车处罚后,赵...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通讯员于晓航 秦嘉泽

赵某发现某物流公司的货车超载后,向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了举报。在警方对货车处罚后,赵某以继续举报该物流公司存在扬尘、超载等问题为要挟,向该公司李某等人索要1万元。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2019年11月16日,赵某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某物流公司大货车超载,122报警台接12345热线转报后指派民警与赵某联系,后交管部门对超载货车进行了处罚。时隔一日,赵某以将举报该物流公司存在扬尘、超载等问题为要挟,向该公司运输活动负责人李某等人索要1万元。李某等人因惧怕赵某继续举报、影响经营,故按赵某要求经汪某之手将钱款交给赵某。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赵某违法所得1万元发还被害人。一审宣判后,赵某以其未拿到钱款构成敲诈勒索未遂为由提起上诉。

北京三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对于上诉人赵某所提其系犯罪未遂的上诉理由,法院查证后认为,该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赵某以继续举报物流公司存在扬尘、超载等为要挟,通过他人转达的方式向被害人李某等人索要钱款,导致李某等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将1万元钱款交付给赵某指定的收款人汪某,最终由汪某交付给赵某,故赵某所提相关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据此,北京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中,赵某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举报车辆超载的行为,有利于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本应得到鼓励和提倡,但赵某在该车辆已经被交管部门处罚后,出于强行索要财物的目的,以继续举报为要挟,从而达到非法索要财物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但与法律赋予公民举报权的初衷相悖,也侵犯了李某等人的财产权。赵某在得知对方存在违法行为时以告发相威胁,即使告发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若以此为要挟索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便属于超出必要限度行使举报权,应当承担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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