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孔飞飞 汪波
掰手腕竟将手掰断,赔偿责任谁来承担?近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掰手腕致右臂肱骨骨折致残的健康权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规则,判决驳回原告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9月20日下午,李某在店门口邀请曾某进行掰手腕比赛,在掰手腕过程中曾某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肱骨下段骨折,且经鉴定,曾某右肘关节功能障碍,目前属十级伤残。曾某认为,李某是该理发店的店长,其一再邀约自己进行掰手腕,后李某将曾某手腕掰断,应当对其伤残承担责任。遂诉至垫江法院,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7余万元。
法院认为,掰手腕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应认定为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本案中,被告并不存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意思表示,原告选择接受,应当属于自愿参加该体育竞技活动。比赛中,被告在僵持状态下的突然发力系掰手腕中的常见行为,不能据此认定被告具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加之在原告受伤后,被告积极将原告送医治疗,无论是垫付费用抑或是托朋友借款救治,尽到了竞技活动参与者的一般义务。因此,对原告的受伤,应认定被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综上,原被告之间的掰手腕行为属于自甘风险的体育行为,被告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垫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曾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与者承担责任。该条规定明确了竞技体育活动中的自甘风险原则。本案中,法院对曾某受伤深表同情,但曾某事先已了解掰手腕可能伴随着风险、损伤或者事故,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故判决免除李某的赔偿责任。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罚款处罚齐上阵 最高法对一起侵害技术秘密案件判赔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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