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要坚持“共债共签”原则,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要区分是否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在夫妻未约定财产分别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如果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上述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租赁期满后双方依然继续履行合同的,租赁关系是否继续存在? - 房地产纠纷
租赁期满后双方依然继续履行合同的,租赁关系是否继续存在?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房屋且支付租金,出租人接受租金...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 婚姻家庭
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对于这类房产,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送给“小三”房产,另一方是否可以诉请其返还该房产? - 婚姻家庭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送给“小三”房产,另一方是否可以诉请其返还该房产? 【解答】首先应确认夫妻之间是否存在有财产协议,其次如...因受动物惊吓受伤,动物饲养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 人身损害赔偿
因受动物惊吓受伤,动物饲养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解答】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被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