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首先应确认夫妻之间是否存在有财产协议,其次如果没有财产协议,应区分其处分的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则另一方可以要求“小三”返还房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一方面不属于日常生活所需,夫妻一方无权单独处理,另一方面他人接受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另一方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全部返还该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知局发布通知:严肃处理“全红婵”等商标申请人及代理机构 -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专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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