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纠纷不能仲裁?_湾区律师网

哪些纠纷不能仲裁?

2023-02-28 11:26:13  浏览:7655  来源:法治网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合同、工资、报酬、福利等方面的劳动纠纷;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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