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由土地和附属建筑物构成,是建筑物与建筑地块的统一。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相应规定,一个完整的物业由以下三个部分构成。1、已建成并投人使用的各类建筑物。物业一般是指已建成并投人使用的各类建筑物,既包括供居住的建筑物,如住宅楼,也包括非居住的建筑物,如厂房、商场、写字楼等;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及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2、与建筑物相配套的设施和设备。物业包括与建筑物相配套的设施和设备。设施是指与建筑物相配套的管线设施以及室外公建设施,如市政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及通信网络设施等专营单位提供的设施,消防设施、公共照明设施、安保设施、排水排污等共用设施,以及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转场站等公共建筑。设备是指与建筑物相配套的机械、电气设备,如电梯、空调机组、发电机等。3、与建筑物相关的场地。物业还包括与建筑物相关的场地、建筑区划内并与建筑物相关的建筑块、庭院、停车场、道路、绿化带等。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残疾或死亡的,是否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及如何计算? -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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