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以来,林某杰以宗亲、姻亲关系为基础形成宗族势力,纠合不法人员以及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林某杰、钟某丽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人数众多、分工较为清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刘某强于2011年3月当选为潮州市湘桥区某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通过操纵选举、安插亲信,逐步控制某村委会。之后,刘某强与刘某歆等人在某镇辖区内多次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逐渐形成以刘某强为首、被告人刘某鑫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2年,黄某合为阻止黄某文连任汕尾市城区某街道社区小组长,组织被告人黄某槌等多人持工具到选举现场,公然暴力抢票,造成多人受伤,社会影响恶劣。
陈某华是东莞市某镇某巷31号和18号楼所有权人,两楼相邻,之间有一片空地,空地上方建有铁棚,中间留有空隙,为避免楼上住户扔的垃圾掉在一楼厨房里,18号楼租户母某忠在该空隙处搭建了塑料薄膜遮阳棚。31号楼租户是田某,董某健(10岁)的家人从田某手中转租了其中的401房。
2015年9月10日,甲方某镇属企业贸易公司与乙方某投资公司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按15元/㎡/月计,每三年递增5%,租赁期20年;乙方承诺在签订合同后4年内,引入3至5家上市企业落户该镇(租赁期内引入不少于20家)
某镇政府与某公司于2017年签订《精准扶贫产业发展合同》,由某镇政府统筹镇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委托某公司代为建设养羊生产基地,再将该基地返租给某公司,某镇政府按政府统筹资金99万余元的8%即7.9万余元收取租金,超过时限支付租金应按租金金额的3%按日赔付违约金。
2007年8月4日,甲方伍某与乙方叶某签订《山地承包协议》,约定伍某将20余亩自留山地承包给叶某,期限从2008年至2022年,总承包款3万元。协议第四条约定,“协议期间,山地被征用时,征地赔偿归甲方,树苗赔偿归乙方,甲方并且退还未到期限的承包款给乙方。
2015年,梁某在佛山某地承包了10.5亩农田,用于种植观赏花木。2019年9月,某公司成立,住所地位于该片农田东南向约100米处,主要从事喷漆、焊接等产生漆雾和有机废气的钢结构件加工。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梁某种植的花木出现叶片褪绿、长斑脱落、造型遭破坏、根部坏死等病变情况。
某实业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建设的房地产项目与李某某、许某某等37人居住的小区相距约30米。自2018年9月11日开工以来,该小区居民多次向政府热线投诉该公司存在噪声和超时施工问题。2019年,因支护桩作业、混凝土浇筑和建筑施工等环节存在夜间超时施工和噪声超标等违法行为,环保部门曾多次对某实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11年9月8日,杨某文与揭阳市榕城区砲台镇浮岗村经联社签订了承租北山坡地合同,承租集体土地5.6亩,后在该片土地上种植景观树。该地块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2016年,又明确“可调整为”坑塘水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