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某镇政府安排该镇农业经济技术综合推广中心独资成立某矿产品贸易公司,利润用于支持发展当地产业和社会公益事业。2012年至2020年,被告人吴某鹏利用担任某市某镇副镇长、镇长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提高税收扶持奖励比例、虚列税收扶持奖励资金等方式,通过某矿产品贸易公司等单位套取国家财政资金1086万余元。吴某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52万余元。
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惠某强利用担任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保科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报冒领等方式,先后套取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共计153万余元。
2019年1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某市某镇政府医保所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收取辖区村民基本医疗保险费41万余元,其中14万元在医保系统中核定缴纳,剩余27万余元被李某侵吞并用于个人房屋装修、生活开支等。
2010年至2023年,被告人钟某燕利用担任某市某实验小学校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学生入学、转学、分班及项目承接、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49万余元。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钟某燕将其收取的好处费123万余元,通过转账等方式掩饰资金来源和性质。
2017年7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齐某刚利用担任某市某区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保障性住房科科长职务上的便利,为贾某、苗某磊、王某岭(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公租房申请、房源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取财物共计157万元。
农某与凌某系夫妻,育有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农某五是农某与他人所生。农某五从小随农某与凌某生活长大。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已另成家立户。
程某与秦某某婚后生育程某英等四子一女。程某于2022年病故,因其子女均在外工作,村委会出资为其购置棺材等丧葬用品并办理了丧葬事宜。程某生前尚有存款人民币余额9万余元,其配偶秦某某与程某英等五个子女因继承权发生纠纷。
2021年,贾某去世,无配偶,无子女。贾某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贾某有贾某一、贾某二、贾某三、贾某四这四个兄弟姐妹。贾某四于2007年去世,生前育有一女张某。现贾某一、张某将贾某二、贾某三诉至法院,主张共同继承贾某名下房产,各享有25%的产权份额。
被继承人赵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赵一、赵二、赵三。赵某与王某二人在某村建造房屋11间。2000年,赵某去世,未留有遗嘱,赵某父母也早于赵某去世。2016年,王某与当地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预签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三套楼房及部分补偿款。王某于2022年收到回迁入住通知书。现王某与赵一、赵二、赵三就赵某的遗产继承事宜协商未果,诉于法院。各方对于赵某留有的遗产如何管理未有明确
王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某相撞。事故造成李某颅脑损伤,经司法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将王某及承保王某车辆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王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4.5万元。一审法院根据案涉事故责任划分及保险情况,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74万余元,由王某赔偿约1000元。一审宣判后,某保险公司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