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需从综合司法保护理念出发,探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积极推动建立刑民一体化保护机制,将刑事打击和民事赔偿有机结合,同时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整体效能。
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应当积极发挥刑事诉讼主导作用,突出对证实商业秘密性质、侵权行为及损失后果证据的收集固定。要通过技术咨询、专家论证等方式,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可以采取与诉讼参与人签订保密承诺等措施,防止检察办案环节泄露商业秘密风险。注重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营造风险防范和产权保护良好氛围。
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对于被侵犯的技术信息系整体技术方案的核心技术,且与整体技术方案不可拆分的,可以按整体技术方案所产生的利润计算权利人损失数额,依法严惩侵犯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犯罪。充分履行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职能,通过灵活运用制发检察建议、搭建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等形式,促进涉案企业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作者:唐青林(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当今世界,全球科技领域的竞争变得越发激烈。在国际科技企业间的竞争中,商业...
“原告相关系统中客户信息的大部分内容,均可通过公开网站或扫展方式获得,未涉及客户的特殊需求、交易习惯等深度信息,故难以认定这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被告的上诉请求成立,未侵犯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伴随法槌的敲响,一起备受关注的商业秘密保护之争终于落下帷幕。
近日,宁夏银川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特大侵犯商业秘密案,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2022年9月2日,宁夏某商贸有限公司报案,称其公司原销售部负...
本报讯 记者朱宁宁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强化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任务,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对推动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具有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并不属于该法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就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因此,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通常是重合的,不宜将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同时应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未约定给予劳动者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数额过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在既没有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行为人运用自己在原用人单位学习的知识、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直接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主张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