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蔡艳)朱某某伙同他人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砂价值共计1346.5332万元。日前,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非法采砂案件。
2016年3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湖南省临湘市与湖北省洪湖市交界处即长江中下游水域禁止采砂,且采砂船只无河道采砂许可,伙同他人在禁采区实施非法采砂活动,他人负责采砂并销售,朱某某销售金额中抽取部分作为分成,另外安排自己的吊机为他人船只的江砂进行装卸获取利润。期间,上述船只开采砂的价值共计1346.5332万元,朱某某获得的分成和吊机费用共计102.8万元。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伙同他人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故该院对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违法所得102.8万元予以追缴。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网络诈骗花样多 莫贪便宜失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