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9批指导性案例_湾区律师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9批指导性案例

2022-08-19 00:22:32  浏览:928  来源:高检网
  本报讯 (记者 孙 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9批共3件指导性案例,均为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

  本报讯 (记者 孙 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9批共3件指导性案例,均为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文见二、四版)。

  指导案例163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明确了在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出现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等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申请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采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作为一个整体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清偿顺位公平受偿。该案例对明确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的条件及人民法院裁定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后对各关联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等法律适用具有积极意义。

  指导案例164号《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明确了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破产企业面临核心优质资产灭失、机器设备闲置贬损等风险,管理人申请由投资人先行投入部分资金进行试生产,有利于保障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该案例创设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重整案时,允许投资人对具备条件的企业试生产的规则及标准,符合破产保护理念,对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等具有积极意义。

  指导案例165号《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发现关联企业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依申请举行听证后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该案例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保护清算各方合法权益,确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进一步明确了基本规则。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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