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超层、越界采矿案,被告人林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林某系梅县区某石场的实际持股人,持股90%,李某持股10%。李某主要负责石场生产、安全等日常管理。林某通过指挥李某参与石场的管理,对石场的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2017年底,石场已经开采至100米以上高程,林某为办理采矿许可证,联系工程师许某(另案处理)修改相关图纸和报告,然后向职能部门申领许可证。后石场取得采矿许可证,期限自2018年8月9日至2023年8月9日。
按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监管部门的要求,露天石场经营期间每半年需提交由第三方出具的采掘工程平面图进行备案。2019年6月,林某、李某委托梅州市一测绘公司出具采掘工程平面图,根据平面图显示石场采掘已超出最低+95米水平标高,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的情况。为逃避监管,林某、李某找到测绘公司副经理韩某(另案处理),要求其修改图纸,掩盖超层、越界开采的事实,李某再将修改后的图纸拿到监管部门备案。2019年12月、2020年6月,林某、李某将石场的两份采掘工程平面图交由韩某修改后,由李某上交备案。至案发,林某、李某明知石场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的情况,一直指挥、安排工人非法开采建筑用花岗岩矿。2020年11月20日,相关部门经检查发现石场涉嫌超层、越界开采,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开采。后林某安排李某雇请工人利用石场周边泥土回填矿区,企图掩盖非法开采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李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504.6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清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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