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房屋租赁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合同签订不规范、细节不注重、信息不透明、权利义务不清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也会随之增多。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房中的部分设施毁损,该如何进行索赔呢?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调解处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租房协议》,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某小区的房屋,租赁期限自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共计两年,年租金9000元,一年一付。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等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不得随意毁坏房屋设施,租赁期限到期,需将房屋恢复原状。2023年6月30日租赁期限届满,原告张某收房后发现室内墙面有涂画,厨房灶具污损等情况,在与被告李某协商无果后,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维修费用、保洁费用及因维修导致房屋三个月未能出租的损失共计20000元。
法官说法:
原、被告签订的《租房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原告作为案涉房屋的出租人,负有向承租人交付房屋及维修的义务,被告作为承租人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使用符合合同约定或租赁物性质的,即可免除赔偿责任。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中,墙面涂鸦系被告孩子造成,被告也予以认可,故应当承担墙面的维修费用。厨房灶具污损情况系被告长期使用造成,非厨具本身故障,应由被告负责清洗。参考原告提供的维修公司的相应报价,结合维修所花费的时间成本,维修期间对外出租必然受损,法官经过释法明理,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共计12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借贷纠纷中有关保证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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