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静贩卖毒品案
通过网络贩卖毒品,并利用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静,女,汉族,1993年6月9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孙静系吸毒人员。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孙静购得甲基苯丙胺后,以其创建的百度贴吧“三妈很强大”及QQ群“当岔道已成往事”“一口浓烟吐出美好明天”等为载体联系毒品买家,在网上约定交易细节后,将毒品藏在玩具兔子内通过快递寄给买家。孙静多次从在网上认识的杜仲伟(另案处理,已判刑)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1000余克,从黄辉、周丽瑶(均另案处理,已判刑)处购买甲基苯丙胺110克,通过网络将购得的毒品贩卖给北京、辽宁、山东、江苏等20余个省份的吸毒人员,发送快递共计200余件,获毒赃55万余元。
2014年2月中下旬,被告人孙静在明知刘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指使刘为其发送装有甲基苯丙胺的快递,并指使刘协助其对QQ群“当岔道已成往事”进行管理。同年3月6日,孙静前往湖南省郴州市欲向黄辉、周丽瑶购买毒品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其购毒款3.46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静伙同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孙静贩卖毒品数量大,且多次、向多人贩卖,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应依法惩处。孙静出资购买毒品,积极联系买家,直接交寄毒品,并指使他人参与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孙静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孙静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5年7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网络涉毒犯罪呈快速蔓延之势,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贩卖毒品、买卖制毒物品、传播制毒技术和组织他人吸毒等。本案就是一起利用互联网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孙静创建百度贴吧、QQ群用于联系毒品买家,涉毒网络群组人数众多;在短短数月内,其发送涉毒快递200余件,贩卖对象覆盖20余个省份的吸毒人员,反映出网络毒品犯罪影响范围广、不受地域限制、社会危害大的现实特点。同时,孙静虽有吸毒行为,但其短期内大量购入毒品,主要是为了贩卖,人民法院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数量,仅在量刑时对其吸食毒品的情节予以酌情考虑,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当前,互联网是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获取外界信息的重要渠道,利用互联网实施的毒品犯罪较传统犯罪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和影响力,对于网络涉毒犯罪应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毒品通过网络渠道蔓延。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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