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坤武贩卖毒品案
多次零包贩卖毒品,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坤武,男,汉族,1968年7月8日出生,无业。2009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1年1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11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7月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林坤武在福建省东山县铜陵镇家中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海洛因共计0.7克。其中,2014年11月12日、27日,林坤武在家中两次向吸毒人员洪某贩卖海洛因,每次0.1克;同月13日、27日,林坤武在家中两次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海洛因,每次0.1克;同月25日、26日、27日,林坤武在家中三次向吸毒人员何某某贩卖海洛因,每次0.1克。同月27日,公安人员在林坤武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从客厅查获0.7克海洛因。
【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坤武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林坤武多次并向多人贩卖毒品,犯罪情节严重,且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林坤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述裁判已于2015年10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受毒品消费市场持续膨胀影响,涉案毒品数量在10克以下的零包贩毒案件增长迅速,且此类案件在贩卖毒品案件乃至全部毒品犯罪案件中均占有较高比例。零包贩毒是毒品犯罪的末端环节,直接导致毒品进入吸食、消费领域,社会危害不容忽视。因此,严厉打击零包贩毒犯罪,是有效遏制毒品问题蔓延和毒品犯罪增长的重要手段。本案中,被告人林坤武每次贩卖海洛因仅0.1克,共贩卖海洛因1.4克,虽然数量较少,但其多次并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犯罪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林坤武有三次犯罪前科,且两次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仍不思悔改,又贩卖毒品,主观恶性较深。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及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的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从重判处刑罚,较好地贯彻了严厉打击末端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黑龙江省延寿县“法院+工会”促推用人单位主动履行定期支付伤残津贴义务
2002年,邓某因工伤保险待遇与某公司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应支付邓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包括每月向邓某支付伤残抚恤金(现称伤残津贴)。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5年7月,王某某与河北省衡水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10日内偿还王某某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该公司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先后查封被执行人多套房产。填“漏洞”强“效果”化解劳动争议——北京东城区法院发布能动司法审理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促进劳资双方和谐共赢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和谐与否,事关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事关经济社会的发展稳定。在企业内部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可以推动构建劳资利益共同体,让企业发展成果更公平惠及全体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