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锋容留他人吸毒案
娱乐场所管理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锋,男,汉族,1977年6月20日出生,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东方星会所经理。
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高锋应聘到珠海市香洲区南湾南路4017号东方星会所任经理,负责会所的经营、订房等全面工作。同年12月1日0时许,高锋在明知有客人要在该会所内吸毒的情况下,仍然将两个房间提供给客人娱乐消费。当日3时许,公安人员在该会所的两个房间内查获55名吸毒人员。当日16时许,高锋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高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高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上述裁判已于2015年6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增长迅速。其中,一些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为招揽生意而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就是一起娱乐场所管理者容留多人吸毒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高锋作为涉案娱乐场所的管理者,明知有顾客要在其会所包房内吸食毒品,但其为了增加营业收入,仍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且一次性容留55人吸毒,犯罪情节恶劣。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依法对其从严惩处。该案例告诫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认真遵守国家禁毒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在本场所内发生,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决不能为了招揽生意或者碍于情面而容留他人吸毒。禁绝毒品,人人有责,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更应提高防毒拒毒的责任意识。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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