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蔚某于2014年9月30日向陈某出具的《借条》载明:“截止到2014年9月30日合计借到陈某现金人民币壹亿柒仟陆佰贰拾壹万贰仟元整。从2014年10月1日后,壹亿叁仟万元本金按照日息3‰计息。借款人:蔚某。担保人:金桃园公司”。陈某多次索款未果后以蔚某、金桃园公司为被告起诉至山西高院。该院判决:被告蔚某、金桃园公司偿还陈某借款176,165,334元并支付利息等。金桃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变更山西高院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为:原审被告蔚某、上诉人金桃园公司支付被上诉人陈某借款141,165,334元。
【实务总结】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借条中的4621.2万元是否包含3500万元本金以及该3500万元是否归还问题。双方主张均有一定证据支持,但各方尚未形成证据优势。鉴于双方资金往来均是通过案外人于某等支付,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如将本案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继续查清有关事实完全符合法律程序,但这样会使多年未结的纠纷又要拖延一至两年,不利于及时定分止争。合议庭遂决定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力争调解结案。经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分头做双方工作,被上诉人自愿放弃3500万元的请求。债权人与担保人达成的协议未损害主债务人的权益,法院予以确认。但主债务人没有到庭,不宜出具调解书,遂以判决的形式,当庭宣判,及时发送了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均很满意。本案当庭宣判,充分说明了两点。第一,在庭审中要充分发挥合议庭所有成员作用。庭审不是主审法官的“独角戏”。从法庭调查、辩论到调解的每一个环节,合议庭成员均要全身心投入,分工协作,互相配合,确保庭审实质化。第二,在一个案件中可以实现调判结合。合议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对案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请求事项进行调解,达成一致后,记入笔录,甚至可以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事项单独制做调解书;对不宜调解或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请求事项,直接判决。在尊重当事人程序处分权和实体处分权的前提下,调解与判决两种方式在一个案件中完全可以并行不悖,更好地实现纠纷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合议庭成员:杨立初(承办人)刘雪梅 梅芳
宣判时间:2017年3月30日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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