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老奇台人民法庭
打造司法特色品牌 为乡村振兴注入“法治”底色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老奇台人民法庭传承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打造“老贾来了”特色调解品牌 ,创新“3+3+3”基层解纷机制,“小法庭”撬动大治理,为乡村振兴注入“法治”底色。2023年以来,老奇台人民法庭化解“三农”纠纷388件,群众满意度100%。
一、源头把控,绘就诉源治理新“枫”景
老奇台人民法庭辖区面积约1万平方公里,人口约13万人,主要审理涉10个乡镇的民事案件及涉县域金融案件,负责江布拉克景区巡回审判工作。
一是打造“老贾来了”调解品牌。2023年以来,“老贾来了”团队通过集中培训、个案指导、观摩学习等方式指导人民调解组织70余次,依托“微信调解”便民优势调解纠纷230件,依托律师调解专业优势调解纠纷125件,依托院内“大棚调解”亲民优势调解纠纷80多件,一杯暖心茶让当事人说出心里“憋屈话”。
二是打造“法庭+N”调解网格。以奇台县人民法院“398”大调解机制为引领,组建以人民法庭为纽带,乡镇党委、政府为主体、乡镇站所和村人民调解组织为主要力量的纠纷调解“朋友圈”,邀请德高望重人士、乡贤达人、爱国宗教人士加入调解组织,每月向乡镇有关调解组织委派案件先行调解。2023年以来,向乡镇有关调解组织委派案件547件,调解成功271件。
三是打造“三段递进”调解方法。将辖区纠纷划分片区,由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由乡镇、站所组织调解,仍未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庭、特邀调解员、律师进行联调。2023年以来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87%。每月将案件类型、成因分析研判后通报至各调解组织,做实源头预防。发挥“万人起诉率”考核杠杆作用,月联席会议通报各乡镇、村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综合治理考核,激发乡镇和人民调解组织敢作善为。
二、创新举措,提升能动司法为民服务
一是“金麦穗”品牌专解涉农纠纷。以创建“金麦穗”品牌为抓手,发挥各乡镇、村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开通“三农”纠纷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涉土地、涉农资及涉粮食生产、加工、销售纠纷。
二是“田埂子”里开展以案说法。每年春、秋两季为土地纠纷高发季节,人民法庭法官踩着“田埂子”走村入户,深入田间地头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引导农牧民知法守法用法。2023年以来,开展集中宣讲8场次,集市宣传20场次,土地纠纷同比下降25%。
三是“建议书”中规避种植风险。2023年以来发出多份“三农”领域司法建议,针对无人机喷洒农药致邻地农作物受损纠纷多发现状,向农业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规范无人机操作使用;针对滴灌带产品质量问题,向质监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规范80余家滴灌带厂生产经营,切实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为乡村产业振兴提供法治保障。
三、积极作为,助力乡村振兴动力更强
一是共建共治护平安。通过共建共治、联防联控的“三农”纠纷数据常态预警机制,强化源头预防,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在萌芽。人民法庭对辖区10个乡镇的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开展业务指导,在引导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的同时,对接做好司法确认,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自2022年3月至今,与各乡镇相互配合化解纠纷475件,诉前化解219件。
二是司法服务上“云端”。农忙时节,通过微信等移动互联平台将双方和特邀专职人民调解员共聚“线上”,通过“线上”调解,“线上”送达,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方位智能服务,全流程无纸办案,最大限度方便群众。2023年以来“线上”模式多元化解纠纷356件,切实减轻群众诉累。
三是法治理念润民心。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纠纷调解,弘扬法治文化,采取“互联网+”模式,编发司法为民系列故事23篇,制作短视频5部,其中《老贾来了》荣获全国第十届“金法槌”短视频一等奖,“金麦穗”调解模式走进《中国审判》,江布拉克景区调解登上《人民日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等故事在古城民间相传,成为化解纠纷的样板。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黑龙江省延寿县“法院+工会”促推用人单位主动履行定期支付伤残津贴义务
2002年,邓某因工伤保险待遇与某公司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应支付邓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包括每月向邓某支付伤残抚恤金(现称伤残津贴)。重庆市北碚区运用劳动法律监督联动化解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班工资劳动争议
张某于2009年2月4日入职重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主要从事生产管理工作。2019年8月5日,双方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工时制度、基本工资等内容。张某在上班期间每日超时工作,但公司并未支付张某加班费,故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5年7月,王某某与河北省衡水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10日内偿还王某某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该公司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先后查封被执行人多套房产。李某友与商丘鑫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李某友诉商丘鑫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某置业公司)、河南省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李某友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鑫某置业公司系发包人,合某建筑公司系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