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澄城县信用合作联社与澄城县顺昌焦化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判决书,澄城县顺昌焦化公司应清偿申请人澄城县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50万元。
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澄城县顺昌焦化公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澄城县法院遂查封被执行人澄城县顺昌焦化公司1万吨焦炭。但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赵尚海擅自将该焦炭变卖,造成案件难以执行。鉴于其法定代表人赵尚海系县人大代表,澄城县法院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经批准终止其代表资格,按照法律程序追究刑事责任。澄城县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澄城县顺昌焦化公司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其法定代表人赵尚海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遂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判处赵尚海被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澄城县顺昌焦化公司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其法定代表人赵尚海明知是人民法院查封的焦炭,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予以变卖,将货款挪做他用,致案件难以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应依法予以惩处。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5年7月,王某某与河北省衡水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10日内偿还王某某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该公司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先后查封被执行人多套房产。为博取流量散布不实消息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应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某饮品公司与某传媒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某传媒公司是行业领先的深度信息资讯平台,在向某饮品公司人员询问该公司是否裁员的信息时,得到“暂时没有”的反馈。但该传媒公司随即在数个社交平台公众号发布文章,标题含有“独家”“传某饮品公司裁员20%”等表述,文章近半内容描述该饮品公司裁员及经营困境。该文章被多家媒体转发,导致上述不实信息广泛传播。某饮品公司认为某传媒公司侵害其名誉权,诉至法院,请求某传媒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