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月,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作出《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2018年度平原示范区某社区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原则同意《河南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2018年度平原示范区某社区项目实施方案》。2021年7月8日,原告贺某的配偶张某签字确认收到《平原示范区某庄镇某村搬迁选房办法一》《平原示范区某庄镇某村搬迁选房办法二》。2021年7月19日,张某与该镇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建设管理局签订《黄河滩区居民迁建搬迁协议书》,其家庭已经得到妥善安置。2023年7月,贺某以某镇政府与张某签订的迁建搬迁协议未经其同意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无效。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黄河滩区居民迁建以户为单位进行,贺某长年在外务工,其配偶张某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原居住房屋实际居住,其作为该家庭的成年代表,可以与行政机关签订迁建搬迁协议并参与选房。案涉迁建搬迁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签订后张某家庭收到了迁建家具、搬家费奖励以及新旧房抵扣差价,并搬离原居住房屋得到妥善安置。贺某所在家庭成员在案涉迁建搬迁协议中与其他搬迁村民享有相同条件待遇。贺某以张某签订迁建搬迁协议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协议无效,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贺某提起上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黄河滩区迁建而引发的补偿安置行政协议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规定,人民政府应有序安排滩区居民迁建,实施滩区综合提升治理工程。黄河滩区是行洪、滞洪、沉沙的重要场所,政府实施黄河滩区迁建工程能够有力应对黄河水患带来的挑战,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长治久安,也有利于保护滩区生态环境,构建生态安全屏障。本案中,人民法院对依法签订且得到合理补偿的黄河滩区居民迁建搬迁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支持了政府的迁建工程实施,能很好地教育引导滩区群众提升黄河保护的大局意识,积极配合滩区迁建、依法理性维权,以实际行动保障滩区综合提升治理工程有序推进,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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