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诉某矿业公司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_湾区律师网

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诉某矿业公司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

2024-07-25 14:51:05  浏览:141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某矿业公司虽取得芦山县国营林场使用林地批准许可,但未按照许可范围,雇人砍伐公益林木并修建探矿附属设施。2015年,某矿业公司向芦山县林业局申请临时使用林地延期未获批准。

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诉某矿业公司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某矿业公司虽取得芦山县国营林场使用林地批准许可,但未按照许可范围,雇人砍伐公益林木并修建探矿附属设施。2015年,某矿业公司向芦山县林业局申请临时使用林地延期未获批准。2017年5月,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将九里岗违规探矿案件列入首批破坏生态环境重点督察案件之一。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令某矿业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接受调查,关停探矿现场,并查封井洞、封存设备。2018年,某矿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滥伐林木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受到刑事处罚。2018年至2022年期间,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通过政府采购对采矿地植被进行修复。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矿业公司偿还其为恢复植被支出的设计、作业以及监理费用、律师费用等。

  【裁判结果】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一审认为,在生态环境修复义务人不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情况下,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代履行费用应由义务人承担。遂判令某矿业公司向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律师费用等。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要求义务人承担代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典型案例。在生态环境修复中,行政机关代履行系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行政机关具备的生态修复费用追偿主体资格等内容,支持了行政机关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后关于支付修复费用的请求,为生态环境及时修复、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治理提供了示范,有效破解“企业破坏生态、环境利益受损、政府兜底买单”的生态环境保护困局。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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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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