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汽车检测公司诉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认定杭州某汽车检测公司在对机动车进行检测时,未按照国家标准《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规定的档位、车速进行检测,并违法出具检测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七百元、罚款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杭州某汽车检测公司认为上述行政处罚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不足,遂提起行政复议,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经复议予以维持。该公司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杭州某汽车检测公司在检测时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使检测车辆达到最大功率,最终出具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合格的报告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等规定,虽然相关车辆召回复检结果均为合格,但并不能因此赋予报告单以合法性,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杭州某汽车检测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主管部门对弄虚作假行为严格执法的典型案例。蓝天白云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空气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打赢蓝天保卫战,需要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生态环境检测机构肩负防治生态环境污染的重大责任,是源头防治的重要一环,理应尽职尽责守好技术关,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某汽车检测公司没有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检验方法和检验过程存在虚假,有使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上路继续行驶导致超标尾气污染大气的风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坚持司法为民,践行公平正义,对当事人高度关注的技术性问题,邀请参与制定案涉国家标准的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有助于各方当事人深入了解该国家标准的制定背景及具体适用要求。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始终贯彻“最严法治观”,并深化“府院联动”,支持充分发挥环境资源行政执法职能作用,协同保护生态环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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