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豪走私毒品案
——留学期间沾染大麻成瘾,归国后走私大麻电子烟入境,被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豪,男,1993年5月3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2021年9月因吸食大麻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4年1月因吸食大麻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陈某豪在国外留学期间沾染大麻电子烟,回国后仍购买大麻电子烟吸食满足瘾癖,曾因此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3年9月,陈某豪通过某社交软件与境外卖家商议,由对方将12支大麻电子烟藏匿在一个装有蛋白粉的罐子通过国际物流寄递走私入境,其通过支付软件向卖家支付毒资。同年12月12日,上述国际邮件到达江西省南昌市后,陈某豪为逃避海关监管,在向海关补充申报时伪报邮件内物品为蛋白粉保健品。2024年1月3日,陈某豪签收该国际邮件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查获的12支电子烟中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豪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邮寄毒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陈某豪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某豪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少数海外留学、务工人员在境外留学工作期间受当地亚文化影响,对吸食大麻的危害性产生误识,为寻求刺激沾染大麻甚至成瘾,回国后毒瘾难戒,相互抱团形成“大麻圈”并实施相关毒品犯罪。随着国际大麻管制等级降低,部分国家和地区对大麻管制不断解禁甚至合法化,海外留学、务工人员接触大麻的风险日益增加,需要引起足够警惕。本案是一起境外留学期间沾染毒品成瘾,归国后走私大麻电子烟入境供自己吸食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某豪在境外吸食大麻成瘾,归国后继续吸食,因吸食大麻电子烟两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仍为不断满足其吸食瘾癖而通过“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方式继续从境外邮购大麻电子烟。陈某豪采用伪报品名、混杂包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使用支付软件流转毒资,犯罪手段隐蔽。人民法院对陈某豪依法定罪处刑,体现了我国厉行禁毒的坚定立场和对毒品零容忍的鲜明态度。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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