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底,唐某某赴缅北地区,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先后加入多个电信网络诈骗窝点,纠集、组织境内“跑分”人员和“卡农”,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转移资金提供帮助,其行为关联赵某文等60名被害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73万余元。2023年7、8月间,唐某某知道自己被我国公安机关通缉,在诈骗窝点多次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表达回国自首意愿。2023年10月份,唐某某步行4日至云南省临沧市南伞口岸,入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诉讼过程】
2021年5月7日,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24年2月29日,五莲县公安局以唐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3月25日,五莲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某某犯诈骗罪起诉至五莲县人民法院。庭审期间,唐某某辩护人提出,唐某某在诈骗窝点被他人殴打,属于胁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检察机关认为,唐某某积极为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在窝点具有一定的人身、通讯自由,所受体罚并未达到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程度,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2024年5月13日,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唐某某系自首,其在电诈窝点期间行动虽受部分限制,但所受限制系电诈窝点的管理要求,唐某某积极主动实施犯罪,不应认定为胁从犯,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以诈骗罪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唐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1.全链条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帮凶”,最大限度铲除犯罪土壤。部分犯罪分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资金转移、技术支持、引流推广等帮助,成为电信网络诈骗黑灰产业链的重要环节,持续为电诈犯罪“输血供粮”,依法应予严惩。对于长时间内相对稳定地为电诈犯罪提供转移资金、技术支持、引流推广等帮助,已经形成稳定协作关系的,应当依法以诈骗罪共犯追究责任。
2.依法准确认定胁从犯和自首情节,确保不枉不纵。行为人以在窝点被他人殴打为由辩解属胁从犯的,应注意审查判断被殴打的原因系未能完成窝点要求的诈骗“业绩”还是拒绝实施诈骗活动。行为人在诈骗窝点积极发挥作用,具有一定的人身、通讯自由,不属于受胁迫参加犯罪或者达不到胁迫程度的,不宜认定为胁从犯。对于在诈骗窝点期间即向公安机关联系投案,明知自己已经被通缉,仍主动前往口岸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入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的,依法应当认定自首,从宽处罚。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陈某某等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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