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借贷债务起诉意图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王某科诉冯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冯某军因房屋装修等原因,欠多笔外债即将到期,除工资之外没有其他收入。2022年7月,冯某军因欠他人的债务即将到期,担心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冻结、扣划其工资,便与亲戚王某科通谋,虚构冯某军向王某科借款30万元的事实。冯某军持王某科名下的银行卡,自行通过银行转账、取现、存款的方式,制造王某科向冯某军出借30万元的银行流水。同时,冯某军向王某科出具借款金额为30万元的虚假借条,由王某科持相关证据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冯某军偿还王某科借款本金30万元。诉前调解中,王某科、冯某军达成虚假的还款协议,致使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作出民事调解书。上述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将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移送审理法院。审理法院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冯某军、王某科书写的情况说明,检察机关对冯某军、王某科的询问笔录、调取的银行交易流水能够证明该案属于虚假诉讼。冯某军、王某科提起本案诉讼的真实目的是通过虚假诉讼帮助冯某军逃避债务。二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王某科的诉讼请求。审理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冯某军罚款5000元,对王某科罚款3000元。二人已主动交纳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虚构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手拉手”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调解,以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这类虚假诉讼行为损害法律权威,降低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人民法院对原被告存在特殊关系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详细审查大额资金来源、债权债务形成经过等事实,对于原被告双方没有争议、极力和解的案件,更应审慎处理,确保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判。人民法院还应当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建立线索移送、信息交换等工作机制,形成惩治虚假诉讼的合力,对“手拉手”虚假调解行为形成有力震慑,确保司法公器不被恶意利用。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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