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祥虚假诉讼案——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
【基本案情】
2008年8月至9月,许某良向唐某祥借款7万元,并向唐某祥出具了2张借条,后许某良于2009年1月至11月期间陆续归还全部借款和利息共计7.5万元,唐某祥向许某良先后出具了4张收条,但未将借条原件归还给许某良,也未予以销毁。2020年,唐某祥持上述借条再次向许某良索要欠款被拒后,于同年9月23日隐瞒债务已全部清偿的事实,持借条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许某良归还借款7万元,某市人民法院11月17日开庭审理后,发现唐某祥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唐某祥12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某市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于12月17日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于12月30日裁定驳回唐某祥的起诉。2021年3月9日,唐某祥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唐某祥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唐某祥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唐某祥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达到刑法规定入罪标准的,应当依法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虚假诉讼犯罪嫌疑后,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依法不予准许,裁定驳回其起诉,并将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了民事诉讼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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