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继子女应当给付养老生活费——柳某诉延甲、延乙等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柳某(女)与延某(男)于1979年登记结婚,延某为再婚。婚后,柳某同延某以及延某的5名未成年子女延甲、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共同生活。双方结婚时,延甲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务农为主要生活来源,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年幼,由柳某、延某共同抚养。2023年,延某去世,柳某也年过七旬,缺乏劳动能力,有一定的固定收入。柳某在养老问题上与5名继子女产生矛盾。柳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延甲、延乙、延丙、延丁、延戊每人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柳某与延某结婚时,延甲虽不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柳某与延甲未形成抚养关系。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在成长中均受柳某的抚养教育,彼此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延某去世后,柳某已年过七旬,缺乏劳动能力,有权请求延乙、延丙、延丁、延戊给付一定的生活费。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家庭经济条件并不宽裕,应当综合考虑柳某和继子女的经济状况、柳某的实际需求等因素认定生活费金额。最终判决:延乙、延丙、延丁、延戊每人每月向柳某支付生活费1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老龄人口逐年增加,再婚重组家庭夫妻面临养老新问题。继父母在家庭中的付出与随着年龄增大而日益增强的养老需求之间的关系,影响到个人幸福、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需要准确把握和妥当处理。人民法院以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是否形成长期稳定的抚养教育关系作为继子女是否应当给付继父母养老生活费的重要标准,符合法理和情理。本案中,人民法院认真调查案件事实,根据每名继子女的情况客观地做出认定和处理,有利于激励作为成年人的继父母关爱幼小,切实承担家庭责任,也有利于激励继子女孝老爱亲、相互扶持,推动亲情关系和谐美满。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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