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补正告知及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 融资租赁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一)基本案情
理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系一家注册于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办公自动化设备的融资性租赁等。2022年6月,该公司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提出增加“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的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等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申请。市监局认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已明确将融资租赁业务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并要求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对包括融资租赁业务范围等事项进行审批,该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融资性租赁,属于地方金融组织,遂于当日作出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以下简称补正告知),指明根据《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本市设立地方金融组织(融资租赁公司)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要求补充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投资公司不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2022年10月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市监局的补正告知。投资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上述补正告知和复议决定。
(二)法院裁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规定,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主管部门为银保监会”。即融资租赁公司未获得专门机构许可不得自行变更业务范围。本案投资公司登记经营范围包括办公自动化设备的融资性租赁业务,其此次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的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应当受上述文件规制。市监局认为应当先取得金融行业主管部门许可,方符合变更登记条件,作出补正告知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投资公司上诉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融资租赁行业市场准入争议。融资租赁在盘活固定资产、满足企业技术改造需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日益发挥积极作用。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依法将融资租赁等各类金融活动纳入监管体系,是事关金融稳定的大事。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先行审批,作为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许可的前提,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有利于从源头预防金融风险。在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致力于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让“非禁即入”落地生根的大背景下,将关乎金融安全的相关领域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实施管理,有法律依据。中外企业在积极投身市场、参与经营的同时,均要依法依规,接受必要的监管。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有关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规定,坚持程序正义,对市监局向投资公司的补正告知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审查,明晰相关许可程序,体现了司法对外资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规则引导,对营造稳定、透明、公平的投资环境,保障各类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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