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湾区律师网

郭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4-03-06 14:29:32  浏览:1165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3年7月22日晚,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1997年2月生,高中文化,学生)与刘鹤林、刘宏飞、杜志威(已判刑)在滨州市一KTV消费过程中,因琐事与被害人赵云飞发生争执。刘鹤林、杜志威欲行报复。

郭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3722晚,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19972月生,高中文化,学生)与刘鹤林、刘宏飞、杜志威(已判刑)在滨州市一KTV消费过程中,因琐事与被害人赵云飞发生争执。刘鹤林、杜志威欲行报复。次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与刘宏飞、杜志威乘坐刘鹤林驾驶的车辆尾随赵云飞、李永亮等人至一饭店,被告人郭某某持甩棍、刘宏飞持消防斧、杜志威持砍刀伙同刘鹤林,对被害人赵云飞、李永亮等人进行砍、打,致赵云飞、李永亮受伤。经法医鉴定,赵云飞、李永亮之损伤程度均为轻伤。被告人郭某某于20139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近亲属赔偿被害人赵云飞、李永亮经济损失40000元,二害人对其表示谅解。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赵云飞、李永亮的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郭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又有自首情节,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案例评析

本案中的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由于其一时冲动,伙同他人共同致两人轻伤,情节较为恶劣,但鉴于其有多个从轻情节,如未成年人、自首、从犯、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院对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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