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帅、张顺、康倩倩、宋琰玲、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康倩倩(女,汉族,1990年4月20日出生,聋哑人,高中文化,无业)受人指使欲找几名未成年的聋哑人学习偷东西的技巧,然后去偷东西。2011年6月22日,被告人康倩倩伙同被告人魏帅男,汉族,1990年10月21日出生,高中文化,聋哑人,无业)、张顺(男,汉族,1993年6月11日出生于,聋哑人,初中文化,无业)以找工作为名,诱骗山东省曲阜市西关大街聋哑学校的3名学生任某(13岁)、张某(14岁)、孔某某(14岁)至河南省许昌市一宾馆内,由被告人宋琰玲(女,汉族,1977年11月30日出生,聋哑人,初中文化,无业)对三人培训偷东西的技巧。2011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宋琰玲、魏帅、张顺被抓获。被告人康倩倩于2011年7月12日在其家人陪同下向曲阜市公安局投案。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帅、张顺、康倩倩、宋琰玲共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活动,其行为均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但鉴于4被告人系聋哑人,且组织的未成年人尚未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康倩倩有自首情节。据此,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魏帅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顺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康倩倩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宋琰玲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案例评析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行为即为既遂,并不要求被组织者完成了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本案中,4被告人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先对诱骗的3名未成年的聋哑人进行盗窃技巧的培训,在培训的过程中,尚未进行实际盗窃,即被抓获归案,也应构成既遂。考虑到4名被告人是聋哑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一审答辩期间未提管辖异议的当事人对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不享有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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