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刘志月 见习记者刘欢 通讯员蔡蕾
康城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城公司)的“大润发”商标是驰名商标。
2017年11月14日,康城公司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谷城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谷城旺恒商贸有限公司),起诉书中明确其所起诉的侵权行为系2017年7月被告在超市经营中擅自使用“大润发”商标标识以及使用“大润发”字样作为企业字号登记的行为。
然而,谷城旺恒商贸有限公司败诉后虽进行了更名,但其在经营活动中仍继续使用“大润发”文字标识,直至本案再次被起诉方才停止使用,对门店招牌、店内装潢、服务用品、微信账号等处的“大润发”标识进行了拆除、更换。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谷城旺恒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决生效时间距原告再次发现侵权行为之日长达两年半,在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大润发”文字标识,该行为属于重复侵权行为,再次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具有明显的继续侵权的故意,可以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综合考虑被告过错及侵权情节比较严重等因素,原告请求按照1.5倍计算总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谷城旺恒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介绍,本案是被告因侵权行为被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商标侵权行为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惩罚性赔偿案例。法院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而持续侵权的违法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切实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
原告沙某于2020年12月15日在被告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了30盒“黄芪薏米饼干”,付款516元。2020年12月18日签收后,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分别于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月12日、2021年3月3日,先后购买40盒、60盒、100盒“黄芪薏米饼干”,分别付款636元、1134元、1890元。四次总计付款41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