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莹 通讯员陈立烽 蓝秀华
李某华是阙某杭的继母。李某华与前夫育有两女,阙某杭的父亲阙某灿与前妻育有阙某岩、阙某伟、阙某杭等三子二女。1990年5月,李某华与阙某灿再婚,当时包括未满14周岁的阙某杭在内的3名子女与李某华、阙某灿共同生活。2017年11月,阙某灿去世,李某华和阙某杭经常产生矛盾,并不断吵架升级。
李某华认为,丈夫刚离世,继子就拒绝赡养自己,完全没有念及将近30年的母子之情,遂将阙某杭诉至永定法院,要求阙某杭给付其分内应付的赡养费,对其他四名具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暂不提出诉求。
阙某杭辩称,继母李某华名下拥有近百万财产,且每月有固定生活来源,生活并不困难,自己无须支付李某华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华与阙某灿再婚共同生活时,阙某杭当时未满14周岁,随父亲与李某华共同生活,已形成了继母与继子女关系,阙某杭应对李某华承担赡养义务。阙某杭以李某华拥有百万财产,须不存在生活困难和没有生活来源为由主张李某华无须他人赡养,因阙某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华的经济来源足以保障其生活,故其主张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结合考量当地人均生活水平,以及李某华已有的固定收入情况和对李某华应承担赡养义务人数,判决阙某杭每月支付李某华240元赡养费。
法官表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按父母子女关系处理,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责任。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一般有三种情形:一是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此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双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未受其抚养教育,此类关系亦属于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三是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接受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双方形成抚养关系,具有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