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损害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_湾区律师网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损害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

2022-06-09 00:22:16  浏览:2639  来源:网络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损害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损害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损害的,由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此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管理人举证证明其采取了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时,可以推知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因此按照受害人过错的程度,可以相应减轻或者免除高速公路管理人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九条 第二款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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