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夫妻间的借款行为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 民间借贷_湾区律师网

婚内夫妻间的借款行为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 民间借贷

2022-06-09 00:22:14  浏览:2419  来源:网络
婚内夫妻间的借款行为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首先,夫妻间婚内订立借款合同是可以成立的夫妻财产制度在我国分为两种,一个是法定财产制、...

婚内夫妻间的借款行为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首先,夫妻间婚内订立借款合同是可以成立的夫妻财产制度在我国分为两种,一个是法定财产制、一个是约定财产制。在约定财产之中又分为三类约定财产共同制、约定时产部分共同制以及约定分别财产制,婚姻法对夫妻之间借贷行为、以共同财产出借给配偶为从事配偶的个人经济活动、如果双方离婚、借款一方应该偿还实际借款的一半,如果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了分别财产制,那么一旦双方订立借款协议、就要按照合同法的原则来处理,既然财产属于分别所有,就要按照普通的民间借贷来认定。婚内借贷其实和普通的民间借贷别无二样。但是如果夫妻二人财产属于典型的共同财产,没有其他约定,一人借款又是为了双方的家庭共同开支,明显不能归于民间借贷、就好比自己管自己借钱,债务关系不成立。所以要明确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还要看具体的夫妻财产制是什么形式并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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