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婚外情,并育有一子。离婚后是否可以请求出轨者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 婚姻家庭_湾区律师网

协议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婚外情,并育有一子。离婚后是否可以请求出轨者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 婚姻家庭

2022-06-09 00:22:14  浏览:2423  来源:网络
协议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婚外情,并育有一子。离婚后是否可以请求出轨者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

协议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婚外情,并育有一子。离婚后是否可以请求出轨者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民事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应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四条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