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店里买了商品,后发现有质量问题,去找商家退货,商家却以在店堂有告示:“亏本销售、概不退货”为由,拒绝退货。商家这样做合法吗? - 消费者权益_湾区律师网

消费者在店里买了商品,后发现有质量问题,去找商家退货,商家却以在店堂有告示:“亏本销售、概不退货”为由,拒绝退货。商家这样做合法吗? - 消费者权益

2022-06-09 00:22:08  浏览:2170  来源:网络
消费者在店里买了商品,后发现有质量问题,去找商家退货,商家却以在店堂有告示:“亏本销售、概不退货”为由,拒绝退货。商家这样做合法吗...

消费者在店里买了商品,后发现有质量问题,去找商家退货,商家却以在店堂有告示:“亏本销售、概不退货”为由,拒绝退货。商家这样做合法吗?

不合法。商家虽然事先打出了告示,一方面没有证据证明店家提醒消费者注意了该告示,另一方面商家的告示排除了消费者权利、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并侵犯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利。所以该告示是无效的,商家应该依法退货。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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