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的房屋漏雨谁来负责维修? - 房地产纠纷_湾区律师网

租用的房屋漏雨谁来负责维修? - 房地产纠纷

2022-06-09 00:22:06  浏览:2169  来源:网络
租用的房屋漏雨谁来负责维修?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出租人应该承担房屋的修缮义务,以保护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出...

租用的房屋漏雨谁来负责维修?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出租人应该承担房屋的修缮义务,以保护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出租人不履行义务时,承租人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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