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10月份,成某某在未取得A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从烟台、龙口等地的多家工厂及淘宝网店购买酒帽、酒塞、酒瓶、A品牌葡萄酒图案设计、有机商标等材料,委托某酒厂灌装葡萄酒后,在龙口市北马镇租赁的车库、仓库内,加工生产假冒的A品牌有机干红葡萄酒。
2014年至2016年,姜某某伙同董某某、刘某某夫妇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B阿胶制品有限公司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加工、销售假冒B公司商标的阿胶片共计1514件260万余元。期间,姜某某负责联系所需胶片、包装铁盒、防伪标签等原材料,董某某、刘某某负责接收以上材料并加工包装,包装完毕后由董某某通过物流发往长沙由姜某某销售。案发后,姜某某退缴违法所得42万余元,董某某退缴9万余元。
被告人徐某系C公司销售人员。2016年以来,被告人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共谋假冒C公司注册商标,由被告人徐某负责提供商标、销路,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加工假冒麦糊精商品。徐某在未取得C公司任何授权的情况下,联系菏泽李某某为其印制带有C公司注册商标的麦芽糊精合格证标签,李某某明知徐某未取得C公司授权,仍多次为徐某印制上述标签。
2018年以来,被告人郑某利用其加盟经营某英语培训机构的便利条件,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权利人许可即委托D公司,为其盗印某英语系列教材共计72012册,非法经营数额78万余元。盗版教材销往上海、浙江、江苏、广东、内蒙古等地,合计64824册,非法经营数额403万余元。案发时,查获盗版某英语系列丛书4种,包括书籍6720册、光盘720张、学习卡片778盒。
被告人王某某于1998年7月至2014年3月在E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合同》。2008年7月9日,王某某借用他人身份成立F公司。从E公司离职后,王某某又于2014年8月1日成立G公司,并实际控制经营上述两公司。
信息化时代,检察机关要加大对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平等保护境内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推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积极发挥法律监督在“行刑衔接”中的作用。结合办案推动行业治理,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坚持全面审查,发现遗漏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线索的,应当通过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必要时进行自行补充侦察,查明案件事实。企业经营信息能够给权利人创造经济价值,提高权利人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属于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检察机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告知权利人刑事诉讼权利义务的同时,要告知其民事权利义务。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把握定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促成犯罪嫌疑人对权利人进行民事赔偿,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企业管理漏洞,积极开展企业合规管理,帮助企业建章立制,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应注重运用刑民一体化审查的方式,准确认定商标权的产生时间,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和边界,同时强化行刑衔接,实行行刑一体办案,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需从综合司法保护理念出发,探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积极推动建立刑民一体化保护机制,将刑事打击和民事赔偿有机结合,同时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整体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