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韩城市某黄河渔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渔业公司)与韩城某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合作开发案涉黄河生态渔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于2016年3月开始施工,总投资约2.3亿元,建设有广场、公寓楼、商铺、餐厅、停车场、办公房、人工水域等。项目区域在建设之前主要为泛洪平原和库塘,属于陕西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范围。2017年2月,韩城市国土资源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建设单位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并处罚款。案涉项目于2017年6月停止建设。后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某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某环境研究所)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停止破坏黄河湿地侵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拆除全部违法构筑物,恢复湿地原状。
【裁判结果】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多次组织调解、现场勘察并协调督促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履职。2019年4月起,韩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案涉项目实施拆除,韩城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某渔业公司逐步完成案涉项目全部建筑拆除,并对案涉区域生态环境和湿地植被进行了修复。某环境研究所认可被告为环境治理所做的努力和修复结果,认为其诉讼目的业已实现,申请撤回起诉。经韩城市林业局出具案涉项目整改方案执行情况说明,并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区域生态环境恢复效果进行评估,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整改方案符合湿地修复的规范要求,且案涉区域的生态环境经专业鉴定机构评估确认已基本得到恢复,某环境研究所的诉讼请求已因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得到实现,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在黄河沿岸违法开发建设破坏黄河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黄河湿地作为候鸟迁飞路线上的栖息繁殖地,为鸟类提供了栖息、迁徙、越冬场所,且负有补给地下水、净化水质、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等生态服务功能,在维持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调节水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中,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能动履职,在诉讼中强化府院联动,通过发出司法建议推动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充分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中行政执法优先的职能,对侵占黄河湿地的违法建设项目全部实施拆除,最终促使本案以撤诉方式解决,以最低的司法成本取得了最优的司法效果,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提供了样板和示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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