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某诉某县房产管理所房屋登记及达某诉斯某等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并审理案
【基本案情】
达某称其于1998年从房屋原所有权人努某处购买了涉案房屋。该房屋原系公房,缴纳部分税款后可以归个人所有,达某将购房款交付努某并以其个人名义缴纳应缴税款后入住涉案房屋。2010年,某县房产管理所依达某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房屋登记并为达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18年,因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达某与某县房产管理所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努某之女斯某等六人称,努某去世前告知斯某,达某购买房屋未支付全部购房款,故努某去世后,斯某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其名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据此主张其享有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款的请求权。由于双方均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因此发生纠纷。达某对斯某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提出异议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县房产管理所向斯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行政争议的核心在于房屋所有权争议,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实质解决争议,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释明其可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其后,达某以斯某等六人为被告一并提起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民事诉讼。
【处理结果】
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综合考量达某已支付部分购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入住涉案房屋等情况,多次和当事人沟通,促成一并审理的民事诉讼原告达某与被告斯某等六人达成调解协议:一、涉案房屋归达某所有;二、达某收到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款之日起5日内向斯某等六人给付75000元。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同时,达某以涉案民事争议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行政争议得到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是解决行民交叉纠纷的有效途径,能够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能够统一裁判尺度,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实质化解争议。本案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请求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但其实质争议焦点在于房屋补偿款的分配,而房屋补偿款分配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房屋所有权的确认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履行问题。因此,民事争议的解决是本案行政争议化解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法院找准案件症结所在,厘清案件相关法律关系及案件背景,通过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将协调化解工作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从根本上解决涉案矛盾纠纷,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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