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关停游泳场馆 违反协议退还会费_湾区律师网

擅自关停游泳场馆 违反协议退还会费

2022-07-03 13:11:33  浏览:1173  来源: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莹 通讯员袁文伟2018年9月14日,福州某健身会所开业,宣传提供四季恒温泳池服务。张某为了让孩子游泳锻炼,打算办一张游...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莹 通讯员袁文伟

2018年9月14日,福州某健身会所开业,宣传提供四季恒温泳池服务。张某为了让孩子游泳锻炼,打算办一张游泳健身卡。办卡时,张某得知,某健身会所不单独提供游泳卡,但会员可以同时享受游泳馆服务及其他健身项目。张某遂成为该健身会所十年期会员,缴纳会员费14780元。

张某在某健身会所消费一段时间后,游泳馆突然关停。在此后的协商中,某健身会所告知张某游泳馆因经营不善关停,会员可以继续参加其他健身项目,或者前往该会所其他分店游泳。张某认为,其起初办理会员的目的就在于该会所提供游泳馆服务,其也从未接受过其他健身项目服务,健身会所擅自关停游泳馆,损害了张某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会员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某健身会所预收张某会员费,承诺提供包括游泳馆在内的健身服务。现因该健身会所自身原因关停游泳馆,未按约提供服务,致使张某接受游泳馆服务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张某有权要求某健身会所退还预付款中未消费部分,双方合同关系解除。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张某与某健身会所合同关系解除;扣除张某已消费部分的会员费,健身会所应退还张某剩余会员费12563元。

法官庭后表示,消费者成为健身会所的会员,有权行使会员权利,享有健身会所的所有服务内容。健身房作为健身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按照其向消费者宣传承诺的内容提供服务。同时提供多项服务内容的,应确保服务的完整性。

游泳馆是某健身会所提供服务的重要部分,某健身会所擅自关停游泳馆,违反与会员签订的会员协议,损害消费者合法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未消费会员费。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健身会所消费时应当理性消费,谨慎签订会员协议,尽量避免大额资金一次性充值,同时要保留好充值凭证,做好消费记录,防止后续产生的风险。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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