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莹 通讯员袁文伟
自2020年7月20日起,庄某陆续与某健身服务公司签订数份《私教训练合同》,支付共计30660元的课程费。同年10月16日,庄某在参加一节私教训练课时,根据教练的指导做相关动作,不慎受伤,随即被教练送往当地医院就诊。此后一段时间,庄某先后前往多家医院诊疗,共计花费医疗费3468.4元。而受伤期间,庄某因行动不便,其工作和生活均受到了较大的影响。
事故发生后,庄某就医疗费等赔偿事宜多次找该健身服务公司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某健身服务公司签订的《私教训练合同》,退还剩余课程费,并赔偿相应的医疗费和误工费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庄某与某健身服务公司签订案涉私教合同,其目的在于通过健身服务公司提供的在健身方面的专业指导,使庄某获得强身健体的效果。而此类私教合同的履行,亦建立在消费者对健身服务提供者专业度的信任基础上。但由于某健身服务公司安排的私教未能给予科学合理的健身指导,致使庄某受伤,同时也破坏了合同履行的信赖基础,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庄某诉请解除案涉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因庄某仅消费部分课程,某健身服务公司应退还庄某剩余课程费。同时,庄某的损失是由健身服务公司提供健身服务不当所致,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庄某提交的损失证据,严格认定损失金额,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庄某与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合同关系;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应向庄某退还服务费3032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应向庄某赔偿医疗费及误工费损失25659.9元。
法官庭后表示,近年来,私教课程在健身行业中盛行,并受到健身消费者的青睐。健身消费者在选择健身房及私教时,应当注意审核对方的资质。同时,在参加私教课程中,一旦发现不适或觉得相关项目超出自身可承受范围时,应当立即提出,以避免受伤。而对于健身服务提供者而言,应加强对自身机构人员的培训及管理,同时也要评估消费者的身体状况,加强对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保障。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罚款处罚齐上阵 最高法对一起侵害技术秘密案件判赔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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