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是否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依据法律规定和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当夫或妻以自己的名义单独与他人发生债的关系时,不论是债权人或举债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事前或事中、事后已将有关举债的事由、内容或举债数额告知其配偶,并征得配偶同意或直接在借据上签名的情形存在,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配偶一方共同享受了因债务人该举债行为带来的共同利益的,则可因配偶一方对另一方与他人发生举债之事根本不知情,无法控制该举债行为的发生以及所借款项的使用等,根据债务关系相对性原则,应认定由举债人独立作为债务人来承担还款责任,而不应当将上述债务一律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配偶共同偿还。当然,对于夫或妻一方因参与赌博、吸毒或与婚外第三者消费所产生的债务或其他由于其个人从事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均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不应损害无辜者的利益。
一直以来,婚姻法24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收到诸多质疑,一方面,随着时代变迁,夫妻在身份及财产上的对外连带性正逐渐弱化;另一方面夫妻一方擅自举债损害配偶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推定规则牺牲夫妻一方利益而片面保护债权人利益,也并非有利于公平正义。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解开了人民的心结,新司法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有效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债权人要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要对债务性质加强识别,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经车牌所有人同意套牌或车牌所有人明知他人套用自己车牌不予以制止而发生交通事故,被套牌车所有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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