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得驾驶资格后,聘请陪练机构工作人员陪练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_湾区律师网

在取得驾驶资格后,聘请陪练机构工作人员陪练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

2022-06-09 00:22:09  浏览:2168  来源:网络
在取得驾驶资格后,聘请陪练机构工作人员陪练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学员取得驾驶资格后,因驾驶技术不...

在取得驾驶资格后,聘请陪练机构工作人员陪练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学员取得驾驶资格后,因驾驶技术不娴熟,聘请陪练人员大量存在,但其与学员在驾校学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是有本质区别的,区别在于是否已取得驾驶资格,取得驾驶资格后就具有独立驾驶车辆的能力,根据确定责任主体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标准判断,陪练人员此时对陪练车辆不具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故如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如陪练人员在陪练过程中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时陪练人员承担的是一般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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