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然,合同中如果存在侵害业主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擅自处分公共区域和建筑,或者某项管理项目的收费超过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自然是无效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使期限未满,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终止。
很多业主都有这样的疑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我并没有参与,那这份合同对我有约束力吗?回答是肯定的,这份由开发商制定物业管理合同是合法的,同时也是必要的。业主虽不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直接相对方,但该合同是开发商为了小区的整体利益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招投标程序选任制定的,同时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在购房合同签订时向业主进行了明示,并作为合同的附件部分由业主签署,所以该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略)
《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略)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记述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即写错字),能否认定原告是实际出借人? -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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