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然,合同中如果存在侵害业主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擅自处分公共区域和建筑,或者某项管理项目的收费超过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自然是无效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使期限未满,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终止。
很多业主都有这样的疑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我并没有参与,那这份合同对我有约束力吗?回答是肯定的,这份由开发商制定物业管理合同是合法的,同时也是必要的。业主虽不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直接相对方,但该合同是开发商为了小区的整体利益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招投标程序选任制定的,同时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在购房合同签订时向业主进行了明示,并作为合同的附件部分由业主签署,所以该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略)
《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略)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未婚男女双方已共同生活但未办结婚登记,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吗? -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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